[25] 杨立新:《人格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05-306页。
为了逐步解决法律至上难,特别是宪法至上难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和措施: 第一,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前,对执法起冲击作用的主要是那无休无止的政治运动,运动一来,法律靠边,这已经成为带规律性的现象,毫无例外。
三、近半个世纪来,我国宪法至上原则实现难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在人民企盼中诞生了。第三,坚持法律至上原则,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性,既总结了历史的教训,又适应了现实的需要。第五,要把民主法制实践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因为宪法至上原则的实现必须以理顺党政关系为前提,而解决党政关系这一深层次的问题又依赖政治体制改革远期目标的实现。因此,采取单项措施解决不了根本的、深层次的问题,必须破立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
第二,十五大报告强调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人治的四个特征,在皇帝身上得到全面的体现:皇帝的地位比任何人都高,皇帝的权力比任何法律都大,全国臣民都要服从皇帝一个人,一切法律都要听从皇帝摆布。在我看来,第一是立法机关不具备代表性,因为没有农民参加,没有利益相关者参加。
有很多资料说了260个城市的统计,只有4%有土地,我没有找到这个数据在国家统计局的来源。而中国用的是大而化之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如何来确认?谁来确认,这个问题就很大,究竟谁来确认?法院没有这样的功能,比如说你要征用土地的话,你用于什么样的公共利益,现在是听政府自己说,而不是说中间有一个法律的程序,由法院,也就是第三方来断定一下,你这个用途是不是公共利益,或者具体的是什么用途,他没有这样一个程序,他没有这样的一个程序就会出现征收土地的诸多的争议,甚至还有一些暴力行为的发生。李炜光:大概世界上只有中国的宪法以城市还是农村划分土地所有权的依据,本身法理上是一个很奇怪的东西,就像刚才两位老师说的,其实是一个拍脑门的东西,它根本就不具有充分的法理的依据。但是我觉得像华女士这样的人有越来越少的趋势,本来经过20年的努力抗争,总要打出一片天地来,总要让公权力在民间的抗争面前有所顾忌,或者有所畏惧。
我觉得现在很多事情得有当事人与研究人员,与各个方面有一个最起码的接触,没有这种接触是不行的,我一直想促进这种接触,我偶尔做到了,要有一个对话。赵农:谢谢李炜光老师的评议,说得非常具体,也谈到了最后是否要通过契约来解决问题,价格怎么样定,征用适用的范围等等问题,非常感谢。
另外很多没有经租房,并且文革后所谓归还了房产的房主,但自家宅院已经是大杂院了。我说的此时此刻,比如这些天我还收到外地人给我发来的信,北京人给我的电话也好,南锣鼓巷、东四的胡同等都在进行腾退改造,很多的院子里都是占住的居民,是房管局等安排的居民,房主人都不在那里居住,然后就说我们去改善这些居民的生活条件,刚才我都说过了,实际上不是这些问题,是这里有利益可抢夺,但流离失所的房主人没处说话,媒体不许报导,这么多年我很了解,媒体不许报导,我偶尔在《南方周末》接受采访,那都是偶然、微弱的声音,马上被淹没了。在这次会议上宪法修改通过了。有的城市收地产税,有的城市收房产税,很不一致。
刚解放的时候,城市中绝大部分房子都是私房,特别是像北京的四合院之类的房产,多数不会是公家的房产。在这个问题上诉诸私有产权保护的逻辑,在中国当下社会里不容易引起广泛的共鸣。90年代有很多国有企业被贱卖,就是重新变成私有,这个过程会不断地重复,国进民退,可能就会有国退民进,但是这个民不是真正的民,就是一些体制中人在上下其手,然后把曾经归公的资产变成他们自己的资产,这就是一个洗钱的过程。有每家每户的门牌,北京1965年的时候换了门牌,这些是1965年以前的老门牌,对今天来说,新旧门牌的对照是很重要的。
实际死去的人很多,而且不光是死去,那么多的东西是没法说的,他把你整个的生活给毁掉了。关于经租房,最高法院也采取了公正的态度,在其2008年12月的一份公告里,表示废除1964年关于经租房不允许继承的批复,理由是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该公告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许崇德也有回忆说这次宪法考虑到实际情况,也照顾到我国农民在目前的觉悟水平和对土地的感情,没有把城市与农村的土地一下子都宣布国有,这是照顾了农民。国家也要打引号,因为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政府,现在很多人脑子里是糊涂的。
为什么是自污,因为当时侵犯平民的土地产权就是犯罪。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民国时期,当时孙中山去世了,国民党治丧委员会看上了一座山,要采石,这座山属于范家,就是范仲淹家,结果范家不同意,他们就到别的地方去采了。但是从住宅看房屋也是有考虑的。但这套逻辑和刚才讲到的实然的逻辑不是一套逻辑,比如54年正好要走向社会主义,即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才会有所谓的过渡时期总路线。这是1984年的一份再审判决书,我为什么把这个贴出来?因为涉及1954年法院判决没收的私有四合院。我自己亲身经历了特别多的事。
但是,如果整个院子被经租了,房主人在别的地方居住,这样就不能对住户有了解了,但是他们产权受侵犯的情况是一样的。第34条里面,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交什么什么材料,这里面的材料有一条叫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他这么解释: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划拨,包括出让,但是他根本就没有提祖传继承的土地。
我一直认为,政府的毛病也是老百姓惯出来的,现在我们是不是还要继续这么惯着他们,还是要敲打他们,让他们知道现在是一个大数据的时代,什么不知道?已经不像信息封闭的时代了,毛时代可能我们信息封闭,也没有任何传播手段,我们可能不知道。我在网上随便摘了两个,只要是打关键字出让土地、成交,就有一大批卖地的信息跳出来。
这里面我找到了几百页,每一页都有很多产权人,都有地址、姓名,产权是非常清晰的,不是像现在有人说老宅的产权都不清晰了,这种说法根本就不对。但文革前所有城市都是一致收地产税的,文革结束后有的城市收地产税,有的只收房产税,这是文革十年劫难和动荡所致。
宪法作出规定,就全部解决了这些问题。1954年宪法特别提到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那是因为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所以立法者才认为有必要提及,要不然根本没有必要提及,保护房屋肯定是连着土地的,没有必要单独提。同意章立凡先生的一个观点,即这个国家不保护私有房产,其实跟当年农村搞土改和城市搞公私合营是一个逻辑,它从根本上就不承认你的私房产权是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不过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可完全没有认可,通过其1982年3月发布的:《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
这是1951年北京市区的《房地产权登记规则》,全国各城市都有类似规章,其中对于市民私宅,登记的是土地和房屋的私人所有权。最高法院已经把这话说了,但很多地方上不执行,社会上好多人也不知道,认为这个事情跟我没关系。
1982年3月有一个宪法讨论稿的版本提出修改意见,确定要增写关于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土地。章立凡:应该也有对应的条款。
这是我做研究的时候搜集的资料,对我的研究没有太大用,这不是我的意见,这是我想呈现的,可能对你研究有帮助。最高法院是回答山西的,实际上这当然是全国通用的,有好的东西,但是没人理。
尽管现在人们在觉醒,但是中国的法治现实,还存在这个问题。1956年工商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在1958年就掀起了私房改造运动,私房改造也被称为经租(被政府经营租赁),现在很多人知道私房改造,但没听说过经租,其实是一回事。刚才是看了让人非常开心的照片,但是这样的情况是不多的,能得以找回尊严的家庭是很少的。他把很多限制他的东西都当做绊脚石踢开,而公有制是他最好的、最拿手的东西,最有利的挡箭牌,这个问题好象不可理解,实际上可以理解。
即使程序颠倒过来,先拆房先拆成所谓净地再招拍挂,也没有任何区别。第二,所谓的反叛者,刚才立凡讲的抄家总是有理由的,你有问题,你是反叛者,你是敌人。
这位主人一方面把自住的房屋画出来,标示出来,而其他那些屋子都编上号,包括违建和经租房,他也写上了具体的情况,1号是怎么回事,哪个是退休了,单位没分房,有的是已经分了房,让孩子或者其他人住在这里,有的是转租给别人了等等,有很多都不是自己住,而是转租给别人。我给大家看的这个是1963年政府签发给新业主的所有权证,因为60年代私地的交易仍然在继续,比如说李家的四合院卖给张家了,也卖土地,也卖房屋。
华女士提到的产权实际上一直是比较清晰的,私人产权一直就是存在的,有大量的物证,像产权的公告、民国时期留下来的地契,还有地籍图,政府的公告。农村土改后的私人地契也是他发的,还签着他的大名。